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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叠加视角下的村寨制政治形态——以西南传统侗族村落社会调查为基点

作者:秦荣炎  责任编辑:夏珊珊  信息来源:《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3-06-04  浏览次数: 4769

摘 要人类社会发展依次经历了原生形态的原始公社制、次生形态的村社制和再生形态的家户制三种形态。在1949年以前的传统时期,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存在一种介于村社制与家户制之间的村寨制过渡形态。在关系叠加视角下,村寨制中的家既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体现着血缘关系;又作为纳税单元与国家、作为构成单元与村寨建立起双重地域关系。由于西南地区远离国家政治中心,相对于国家而言,家户对村寨的依赖程度更高。村寨基本单元孕育了以村寨地域关系为主导的双重权力结构、双层规则体系和村寨主义价值取向,形成村寨共同体的自治传统。村寨制政治形态是西南特殊地域下传统国家成长进程中的阶段性产物,也是村民自治发源于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并运行较好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 村寨制;共同体;关系叠加;政治形态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中国农民三个伟大创造之一的包产到户发源于安徽小岗村,作为另一伟大创造的村民自治则发源于广西合寨村。1这两大创造的发源地极具象征意义,并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是特定的地方社会基本单元制度生长出来的产物。摩尔根认为:“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只有通过分析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的社会体系。”2在摩尔根看来,政治形态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第二种形式是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国家,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乡或区。3可见,人类社会的政治形态与其产生之地基本单元的性质有关,有什么样的基本单元,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形态。西南地区是中国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地之一。长期以来,国家在西南地区实行间接治理,与该地区乡村社会的基本单元及其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形态有着密切联系。村寨是西南地区乡村社会的基本单元,这一基本单元形成的微型政治形态如何维持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并影响国家治理?本文拟在关系叠加的视角下,以1949年前的传统时期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永兴侗寨为中心的调查材料为基点,对村寨制政治形态的形成、运转及效应进行探讨。

一、血缘—地域关系中的村寨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把“人”“社会”和“国家”等主体看成是特定关系的集合,为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徐勇教授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关系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关系”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提出“关系叠加”这一研究视角。他认为,“从历史的维度来看,社会关系具有扩展性与叠加性的特点。”4社会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进行分化,形成新的社会关系,呈现出扩展性;而在特定的社会单元中,分化出来的各种社会关系又自然而然地重合在一起,呈现出叠加状态。在关系叠加视角下,村寨制作为一种政治形态,其内部关系主要表现为血缘关系与双重地域关系的重合。

(一)血缘关系分化中的家户

血缘关系是人类围绕生命延续,“以血亲或生理联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5血缘关系有家庭、家族、宗族、氏族等多种形式,其中“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6。在村寨基本单元中,家庭是血缘关系的代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血缘关系依次分化出财产关系和地域关系,推动家庭从家庭公社中解放出来,成为个体家庭。

相对于家庭公社而言,个体家庭拥有相对自由的迁徙权,人们主要以财产关系而不一定是血缘关系为纽带聚居在一起,从而形成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地域关系。在地域关系下,个体家庭以财产关系为基础,通过共同生活形成地域共同体,获得共同维护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和合作救济的基本保障。从关系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归根到底是地域关系的产物,而作为地域关系组织的国家又有意识地改造社会基本单元中的社会关系,推动血缘关系向地域关系转变,使之与国家成长相适应。在文明程度较高的广大内地,国家推动家庭分家立户,促进代表血缘关系的“家”与代表地域关系和政治关系的“户”相结合,形成以一家一户为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家户制。家户被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成为农业社会主要的生产单位、独立的纳税主体和基本的政治单元。家户在更大程度上摆脱了对村落的依赖,进一步弱化了人身依附关系。

在1949年前的传统时期,西南村寨中的家庭具有了家户的基本特征,但家庭及个体仍然高度依附于村寨。家庭需要按照规定向政府申报户籍,按照一家一户登记户口。政府以户籍为单位征收税役,家户成为基本的生产组织单位和税役的责任主体。村寨中的家户具有较大的财产自主权,不需要家庭公社提供食物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家庭拥有对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土地被视为村寨世代相传的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卖给外村人。这种受限制的村寨产权形态与内地家户制度下家户对土地拥有完全支配权的产权形态有所区别。因此,在1949年前,西南地区的村寨中已经形成家户,但还未形成家户制度。

(二)地域关系主导下的村寨

从关系变迁的角度上看,血缘关系是原生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是次生的社会关系,而地域关系则是再生的社会关系。地域作为空间概念,具有所属范围上的层次性。也就是说,根据不同的范围,可以把地域分为不同的组织单元。人们通过不同的社会关系,与不同的地域单元形成相应的地域关系,其中个体与地域国家的关系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从永兴侗寨中的地域关系来看,村寨中的个体与国家之间以两种方式产生双重地域关系,深刻影响着村寨社会的基本秩序和治理格局。

第一种方式是地域国家通过家户单元与个体发生直接联系。家户作为基本的生产单元和政治单元,是人们聚居繁衍的基本单位。人类的繁衍是通过男女结合孕育新生命的过程,新的生命与父母之间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新生人口要按国家规定纳入户籍管理,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属性登记在原生家庭的户籍上,成为受国家保护的国民,使自然个体获得国家赋予的政治属性。国家通过编户齐民,颁布法律赋予个体基本权利,规定家户及个体的基本义务,同时通过基层政权承认村民对土地的占有,保障家户及村民个体的土地占有权和收益权。由此,以家庭公社为单元占有土地生产资料并支配资源分配的惯习,随着家户管理的实施而得以改观,国家通过赋予个体家户对于土地的占有权而打破村社的血缘藩篱,取得与家户和农民个体的直接联系。这种直接联系主要表现为双向的直接对接,即国家通过户籍赋予村民个体以政治属性并承认其家户对土地的合法占有,农民个体以家户为单位承担国家规定的税役义务。

第二种方式是国家通过村寨共同体与个体形成间接联系。1949年前,广大内地由于地理条件优越,生产力发展和文明进程远远领先于边疆偏远地区。在先后经历公社制和村社制之后,内地进入了家户制时代。在家户制度下,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户,国家逐渐破除强大氏族对国家成长的阻碍,逐渐推行郡县制,对内地实行以家户为基本单位的直接治理。西南大部分地区以山地为主,自古以来农业生产相对落后,内生的文明和技术远远落后于内地。在这样的条件下,家庭占有的财产不够丰富,社会关系分化的程度低,人们需要依附于自然聚居的单元,才能在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上获得保障。由于治理的成本高而收益低,国家对西南乡村社会的介入有限,使村寨的社会关系分化因缺乏国家力量的充分参与而显得十分缓慢。然而,国家的成长需要不断强化国家与个体之间的联系,文化成为国家介入乡村社会与个体产生间接联系的重要纽带。秦汉以来,中央政府倡导的主流文化蕴含着汉民族农业社会生产生活先进的伦理道德,对同为以农业生产生活为主要活动的西南少数民族个体有着天然的吸引力。在先进文化的渗透下,国家倡导的忠、孝、仁、义等伦理道德逐渐进入村寨,深入家户,得到个体的接受和认同,从而使国家与个体建立起间接联系。

内地家户基本单元奉行家户利益至上的家户主义,公共性较为薄弱,需要国家强有力的直接介入进行治理。西南村寨基本单元的公共性较强,可以通过习惯法的自我调节,实现村寨基本单元的自我运转。从直接治理来看,国家对家户的治理主要目的是获取国家机器运转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在西南地区,尽管传统国家受到其成长阶段的制约,管理机构很不健全,难以对众多村寨形成强有力的控制,但国家在乡村设有形式上的管理机构,负责税役征收、兴办教育等管理事务。在安全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务上,受到国家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等条件制约,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因此,从总体来看,国家对西南地区的治理更依赖于村寨共同体进行间接治理。

(三)关系叠加的村寨共同体

在关系叠加视角下,村寨制度表现为血缘关系与双重地域关系的重合,二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形成以地域关系为主导的村寨共同体。滕尼斯指出:“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相同的意向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7在他看来,共同体可以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三者是顺序相承的继替关系。地域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村寨共同体,人们不仅直接居住在一起,而且具有共同利益、共同信仰、共同规范和共同行动。

从永兴侗寨为中心的调查资料来看,1949年前的村寨具有典型的地缘共同体的特征。滕尼斯认为,地缘共同体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共同生活,二是共同占有土地。8村寨共同体是地域关系的体现,也是地缘共同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滕尼斯所述,村寨最初由少数几个家户发展而来,土地作为生存的最大倚仗,由全寨家户共同占领、共同维护、世代继承而来,每个家户所占有的土地,都有着其他家户共同付出的努力。同时,村寨共同体中的家户及其个体在村寨基本单元中共同生活,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由于受特殊地理条件的制约,村寨相对封闭,共同生活、共同防御、生产合作等多重需求,形成家户对村寨共同体的依附。此外,村寨共同体还有联合形成的共同秩序。如在应对匪患等重大公共事务方面,村寨通过款约、款盟等形式,组织家户及联盟村寨共同维持村寨单元的内部秩序和外部安全。

作为血缘关系代表的家户与作为地域关系的村寨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二者具有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和共同行动,表现为家寨合一的同一关系。村寨中的家庭虽然还没完全独立形成家户,但已经具备家户的基本特征,不仅承担着国家直接治理载体的任务,而且还为社会关系的继续分化发展提供内生的动力。村寨的双重地域关系,一方面为国家直接治理提供了载体,另一方面村寨共同体自治弥补了传统国家能力的不足,为成长中的国家保持社会整体秩序稳定创造了条件。

总的来看,村寨制是介于次生的村社制和再生的家户制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家庭相对固定地占有土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还保留着原始共同体的基本特性。重要原因是由于国家对西南地区长期实行间接治理,由村寨自行组织安全防卫,个人和家庭都高度依赖于村寨共同体。村寨以代表血缘关系的个体家庭为基础,但作为地域关系的村寨共同体占据着主导地位。国家权力在村寨中只是有限度的介入,个体家庭通过税收和兵役与国家发生直接联系,但大多数事务都是由村寨共同体来处理,从而形成村寨共同体的自治秩序和自治传统。

二、村寨制的政治形态构成

在西南地区,传统村寨基本单元基础上形成的村寨制,孕育了具有深厚自治传统的村寨共同体,表现出血缘关系与地域关系叠加的村寨制微型政治形态。在这一微型政治形态中,村寨基本单元是基础,寨老权主导的公共权力是核心,村寨规则主导的双层规则体系是关键,村寨主义价值观是至高原则。

(一)家寨合体的基本单元

摩尔根指出,不同的政治形态有不同的基本单元,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氏族,国家的基本单元是乡或区。从他对政治形态与基本单元关系的论述可以看出,基本单元是社会或政治关系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个体赖以生存的组织单元。个体通过不同的社会关系,与不同的组织单元发生联系,并从属于不同的组织单元。从个体对整体的依附性来看,个体因不同的社会关系而依附于不同的组织单元,其中依附程度最高、起决定性作用的组织单元就是基本单元。基本单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发展的变化过程。在原始公社制中,个体按照血缘关系从属于不同的氏族,氏族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原始公社制向村社制演变后,个体对作为聚居单元的整体的依附性已经相对弱化,但在相对封闭的西南地区,个体和家户仍然依附于村寨,才能保障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传统内地村落社会中,家户制已经发展成熟,国家力量渗透到乡村社会,对乡村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和保护。家户是广大内地基本的征税单位和独立的责任主体,个体依附于家户,家户直接依附于国家而成为中国内地传统社会的基本单元。

在村寨制中,家户是生产单位,为个体繁衍提供生理基础、物质支持和文化教育,离开家户的护佑,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则难以维系。传统国家除了保障区域性的总体稳定,无法为广大西南地区的乡村社会提供全面的安全防卫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村民个体和家户依靠村寨组织自身力量防御匪患,依赖村寨习惯法维持村寨基本秩序。村民个体和家户离开村寨共同体的保护、合作和救济,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也难以进行可持续的延续。因此,在西南地区,村民个体对村寨共同体的依赖高于对传统国家的依赖,村寨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历史延续和地理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家长权、寨老权及其相互关系

徐勇教授认为:“关系即权力,权力在关系中。”9关系是人与人、人与事物之间的联系。不同的关系可以支配不同的资源,从而形成不同的权力。家庭是血缘关系的基本单位,家长在家庭财产获得、积累、保护和使用等过程中具有天然优势,形成对家庭资源的支配关系,从而形成家长权。村寨是地域关系的基本单位,寨老是村寨自然形成的公共权威,对村寨的公共资源具有支配权,从而形成寨老权。二者共同作用构成以家长权为基础、寨老权为核心的权力体系。

在村寨单元中,家长权是家庭单元基础上生长出来的私人权力。家长权的形成具有先天和后天两个方面的因素。从先天因素来看,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原生家庭的财产继承人转变为次生家庭的家长,对按照继承资格同步进行分割的财产具有支配权,并且得到原生家庭及其社会关系的认可。从后天因素来看,继承人作为原生家庭向次生家庭转变的载体,是次生家庭形成的起点和核心,在能力、阅历和知识等方面更具有优势,更有条件实现家户利益最大化,更容易得到家庭成员认可,具有成为家长的后天合理性。家长通过先天条件和后天优势,获得家庭成员的管理权和家户资源的支配权,进而形成家长权。家长权是家庭权力的集中体现,具有对家庭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代表家庭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参与村寨公共事务的权能。家长拥有家长权的同时,也负有保护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寨老权是村寨地域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公共权力。在村寨制政治形态中,地域关系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形成特定地域上村民个体和家户的共同利益。在1949年前,西南地区的村寨中,村寨共同体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维护内部秩序和组织外部安全防御。寨老原本是村寨中德高望重、见多识广和公道正派的村寨成员。由于他们本身具有的特殊品性受到村民的信任,经常被邀请参加村寨的内部矛盾纠纷调解,逐渐形成个人权威,被推举成为公共事务的主持人,从而拥有寨老权。同一村寨中的寨老数量不定,一般有一位主事人,被称为首领。其他寨老一般是各行各业的代表,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的能手、武师、工匠、巫医、巫师等。寨老是村寨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人、公共事务的召集人、议定款约的主持人和安全防御的组织者。寨老权主要包括决策权、调解权、召集权和执行权。一般来说,村寨公共决策由熟悉该领域的寨老负责执行。在寨老年龄比较大而难以带头执行的情况下,由负责执行的寨老指定具有相关经验的青壮年村民具体负责执行。寨老权的有序运行,保证了村寨制的良性运转,对维持村寨基本秩序具有基础性作用。

在村寨制政治形态中,家长权是基础,寨老权是核心并处于主导地位。家长权和寨老权代表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家长权是在家户单元基础上形成的私人权力,主要在家户私人领域发挥作用。寨老权是在村寨基本单元基础上形成的公共权力,主要在村寨公共领域发生作用,对村寨的公共事务行使管理权。寨老权来源于家长权,而高于家长权。一般情况下,村寨决策需要寨老主持,决策过程需要家长权的参与和认同,决策才能生效,因此寨老权源于家长权,并在家长权的信任、认同和支持下管理村寨公共事务。

(三)家户规则、村寨规则及其相互关系

家户单元和村寨单元是不同层级、不同性质的组织单元,具有各自的运行规则。这两种规则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以村寨规则为主导的规则体系,共同维持村寨单元的运转。

村寨中的家户是血缘关系的基本单元,遵循以“孝”为核心的服从规则。作为血缘延续脉络上的节点,财产继承人通过先天条件和后天优势,获得具有支配性权力的家长地位。家长与其他成员之间由于存在财产、能力、见识等方面的差异,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规则,维护家户的基本秩序,保证家户的正常运转。在漫长的血缘关系延续过程中,中国古代形成了以“孝”为核心的家户制度运行规则。在以“孝”为核心的家户规则中,子女服从于父母,妻子服从于丈夫,形成家长对家庭资源和其他成员的支配关系。

村寨是地域关系的基本单元,遵循以“和”为核心的顺从规则。在西南地区,村寨作为地域关系的基本单元,反映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地域关系下,家户、村寨、国家以及自然环境之间形成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这种动态平衡,集中表现为以“和”为核心的村寨规则。与村寨单元有关的事物之间,讲究“以和为贵”。村寨规则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顺应的习惯,讲究顺应自然,遵循规律,天、地、人和谐相处;第二个层次是协商的惯例,注重通过协商进行公共决策,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第三个层次是习惯法,注重通过制定款约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村寨秩序。在村寨规则三个层次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个体和家户服从于村寨、村寨服从于国家、社会顺从于自然的村寨基本秩序。

村寨规则来源于家户规则,而高于家户规则。村寨规则是家户规则的延伸。从起源上来看,村寨最初由一个或几个家户定居,随着人口的增加和财富的积累而逐渐繁衍发展壮大。从这个角度上看,村寨是扩大了的家庭或家族联盟。村寨最初的运行规则,适用的是家户规则。其中部分规则无论是在家户单元还是在村寨单元都具有适用性,这部分规则随着村寨规模的扩大而逐步延伸成为村寨规则。随着村寨规模的扩大,产生出新的村寨规则,调节扩大了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家户规则主要是支配性规则,村寨规则主要是协商性规则。村寨规模扩大后,具有平等地位的关系主体增多,利益需求更加多元化。在村寨中,需要把分散的家户整合为一体,共同解决安全防御、生产生活等公共问题。村寨规则的效力高于家户规则,村寨规则主要由家户规则基础上形成的家长代表共同制定,对村寨公共领域的各种关系进行调节,约束村寨内部家户及其个体的行为,规范公共领域各种关系主体的公共行为。

(四)家寨合一的村寨主义

在村寨基本单元中,过去由于存在匪患威胁,家户需要依附于村寨共同组织防御,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才有保障。生存的需要促使家户服从于村寨,家长权服从于寨老权,家户规则服从于村寨规则,形成村寨主义价值逻辑。村寨主义是指以村寨利益为最高原则来组成和维系村寨社会文化关系并运行村寨日常生活的社会文化制度。10村寨主义的价值逻辑具体表现在个体、家户、村寨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在村寨主义的价值逻辑下,村寨共同体以村寨利益为本位,通过兼顾个人、家户和其他村寨利益,强化村寨共同体的利益,凝聚村民个体和家户对村寨的认同,从而保障村寨的共同利益。

村寨主义遵循村寨利益至上的至高原则。从村寨内部来看,村寨共同体至上原则要求个体和家户服从于村寨共同体的最高利益,当村寨内不同主体发生利益冲突且无法兼顾时,各种利益都要服从于村寨的共同利益。从表面上看,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利益是相冲突的,个体利益有侵蚀共同体利益的天然倾向,但共同体利益对个体利益有着多方面的约束。从根本上看,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共同体利益反映了联合的个体利益,维护共同体利益就是间接维护个体的利益,损害共同体利益就是损害个体的利益。

三、村寨制政治形态的双重治理

家寨一体的村寨制度是血缘关系与地域关系的叠加,反映了地域关系主导下的村寨共同体秩序。村寨单元中存在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双重联系,并形成村寨制微观政治形态。在这一政治形态基础上,形成国家对西南地区村寨单元的双重治理,推动国家以不同方式对个体和家户的整合,从而把村寨微型政治形态逐渐纳入国家治理体系。

(一)基于家户单元,以税役和成文法为载体的直接治理

税役包括税收和徭役,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税役制度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汉书·刑法志》是中国比较早记录税役制度的文献,其中有关于“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的记载。随着国家的成长,税役制度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近代以来,中国在传统成文法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税制,建立了自身的近代税收制度。中国是具有深厚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无论古代还是近代,在决定征收税役前,一般会以榜文等形式公布相关规定。

家户是国家征收税役的基本单元。政府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家一户登记户籍,对人口进行精准管理。明清时期,国家废除土司制度后,通过行政系统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直接控制。村寨中的家户通过履行国家义务,从而获得基本权利。村寨中的家户对国家的义务主要是兵役、劳役和税收。国家通过编户齐民,颁布法律赋予家户基本权利,也规定家户的基本义务。国家通过基层政权承认村民对土地的占有,改变了村寨中原有的政治关系。过去家户从村社获得土地,从而使家户依附于村社;实行家户管理之后,国家明确家户对土地的占有,家户从属于村社转为从属于国家。家户通过不断分户发展,为国家源源不断地提供兵源,通过纳税服役保障国家机器的运转,通过劳役建设公共工程为地方提供公共服务。

个体通过家户参与国家事务,家户对个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949年前,国家通过选拔、兵役、劳役、税收等方式,把西南地区的农民个体纳入国家体系。在国家直接治理下,个体通过家户参与国家事务,强调国家权力和个体义务。总的来看,在国家治理和整合过程中,村寨个体逐渐接受国家、义务和法律等初步的政治意识。

(二)基于村寨单元,以秩序和习惯法为路径的间接治理

滕尼斯认为:“秩序是自然的法。”11在他看来,秩序是基于“自然的法”(即习惯法)形成的行为准则。村寨共同体作为一种地域共同体,主要依靠习惯法维护基本秩序。

1949年前,受到国家能力、交通条件等因素制约,国家对西南地区治理的成本高而收益低,更倾向于利用村寨单元的自治传统对家户进行间接治理。传统国家对西南地区的直接治理主要是为了获取税役,而间接治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村寨社会的基本秩序。在村寨制度下,村寨中的习惯法在维护村寨基本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中发挥着自我调节的基础性作用。村寨单元自然形成的习惯法具有规范性、约束性和一致性,并且通过社会化过程内化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自然而然的日常行为之中,从而把整个村寨的零散个体通过村寨整合成具有共同信仰、共同情感、共同利益和共同规范的村寨共同体。共同信仰不仅支配着人们的精神世界,而且影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共同情感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形成的天然情感,有利于在共同生活中进行协作互助,有助于强化人们对村寨的认同、自行调节人际关系和化解矛盾纠纷。共同利益是人们在村寨共同生活中产生安全、生存、发展等方面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是人们联合成为共同体的关键因素,也是形成村寨集体行动的重要基础。村寨认同并共同维护的行为准则,不仅在村寨秩序的形成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而且是整合村寨个体和家户的关键力量。

通过村寨共同体的间接治理,村寨在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形成自生自发的基础秩序,如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的信仰秩序、维护村寨以及寨民存续的生产秩序、关乎个体繁衍和血缘关系延续的婚姻生育制度、维持村寨正常运行的公共生活秩序等等。凡此种种,共同构成了维护村寨正常运转的秩序体系。在此制度体系之下,既保障了相对独立、稳定的家户内部生活,又实现了村寨内部会议、祭祀、联盟等公共事务以及对外事务长期处于有序状态。

(三)村寨单元双重治理中的国家化

国家在西南地区实行以家户为单位的直接治理和以村寨共同体为单位的间接治理,不仅兼顾国家、村寨共同体和个体三者的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整合。国家通过直接治理和间接治理把村寨及其个体逐渐纳入国家体系,推动了西南地区的国家化进程。

传统时期延续下来的村寨共同体,蕴含着深厚的集体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村寨制度由村社制度演化而来。在西南特殊的地理环境中,村社制度基础上形成的集体主义仍然有着深深的烙印和存在的土壤。集体主义作为社会意识,一旦产生就具有一定独立性,它的发展与所有制变化情况并不一定是同步的。在村寨共同生活中,集体主义在很大程度仍然支配着人们的集体行动。在村寨集体主义和民族认同的共同作用下,家寨一体的村寨制把村民与村寨共同体紧密联系在一起。1949年前,国家在西南区域实行比较松散的保甲制度,把村寨首领任命为甲长,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甲长既是村寨的首领,又是国家在村寨中的代表,其职能是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村寨首领作为双重代表,既要负责引导村民服从国家的直接治理,又要维护村寨共同体的内部秩序,成为村民个体与国家双重联系的重要纽带。当然,与家户制相比,村寨制与国家的联系比较薄弱,村民只是比较被动地服从于国家治理,对村寨和家户的责任感强于对国家的责任感。

从族群来源上看,西南地区大部分村寨的村民来源于长期以来的东南移民西迁,民族文化中保留有与“国”相关的文化传承。尽管一些汉族人口在西南地区长期生活被同化为少数民族,但祖先带来的中原传统文化被传承了下来,传统文化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的国家整体观念深入人心。国家作为文化权力的掌控者,对西南少数民族有着较强的吸引力。传统主流文化在国家与民族村寨的联系中发挥着重要的联结作用。文化人考取功名,不仅是村民个体的荣誉,而且是村寨共同体的荣誉,还是全寨与国家建立关系的象征。村寨中基于主流文化形成的情感、荣誉和象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村民个体的国家意识和国家情感,成为村寨国家化的重要基础。

总之,在长期的村寨共同生活中,家寨一体的村寨制孕育了村寨共同体,形成西南地区内生性的自治传统。过往的村寨政治形态为之后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历史基础。随着现代国家建设的推进,国家对村寨的介入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传统的村寨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瓦解,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形态,村寨制的制度因子在一定时期还在潜移默化地调节着村寨的基础秩序,村寨共同体仍然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以村寨共同体为基础的村民自治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当植入的人民公社制度在广大农村陷入困境时,南方传统村寨制度内生性的自治传统被激活,在社会主义制度环境下,率先建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制度12,并呈现出较好的运行效果。


注 释

1江泽民在纪念农村改革二十周年时指出:“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参见江泽民:《在安徽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人民日报》1998年10月5日第1版。

2[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234页。

3[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第6页。

4(1)徐勇:《关系中的国家》(第1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41页。

5(2)徐勇:《关系中的国家》(第1卷),第39页。

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9页。

7(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5页。

8(2)[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第65页。

9(1)徐勇:《“关系权”:关系与权力的双重视角--源于实证调查的政治社会学分析》,《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7期。

10(1)马翀炜:《村寨主义的实证及意义--哈尼族的个案研究》,《开放时代》2016年第1期。

11(2)[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第329页。

12(1)20世纪80年代,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合寨村首创了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被称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参见徐勇:《最早的村委会诞生追记:探访村民自治的发源地--广西宜州合寨村》,《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